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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口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文稿)
发表时间:2008-4-9 11:49:07   编辑:admin     有1427 位读者已读过此文章       有0评论           发表评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是指区财政为支持科技创新与发展,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方向包括:重大共性、关键性、公益性技术研发及重大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科技产业基地技术创新能力建设,科技产业化示范项目研发以及相关科技培训;农业科技产业化示范项目的开发和应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研发活动;创业园管理;产学研结合;人力资源开发;科技孵化器的培育和发展及高新技术产业化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第三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来源为区财政拨款以及其他可以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各种所有制经济实体、科研开发机构和技术推广机构。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重点纳税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及工业、农业龙头企业优势项目、产学研结合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列入市级以上计划的科技项目。
第五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集中支持对全局性经济发展牵动力大、指导性强、效益显著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在管理与决策过程中的评议和咨询作用,根据专家综合评审情况、项目技术含量(或等级)投资额度和效益情况确定立项项目科技经费额度。
第六条 区审计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年定期进行审计。
 
第二章  经费管理职责
第七条 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是:审批科技计划年度经费预算、计划管理费预算;会同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定并下达项目年度经费预算;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审批年度决算。
第八条 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职责是:提出科技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建议;组织项目预算的申报和评审(评估);编制计划管理费预算,并具体管理计划管理费;按照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项目库,并会同区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会同区财政部门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实施进度执行预算。
第九条 项目承担部门。项目承担部门:编制项目预算,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他配套条件;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计划管理费、产学研活动费用、人力资源开发费、创业园建设与管理费等。
第十一条 项目费是指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资料印刷费、租赁费、差旅费、会议费、管理费、验收费、鉴定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计划管理费是指应用技术研发资金计划管理部门为组织项目,开展项目评审或评估、招标、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计划管理费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区财政部门负责核定。
第十三条 产学研活动费是指联系高等院校,邀请专家教授举办科技成果发布会,带领企业走访院校、开展项目对接、帮助企业引进专家等活动所支出的费用。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开发费是指根据我区经济发展的需要与各经济业务部门的特点,针对全区企业与农村开展专业技术与理论等方面的培训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五条 创业园建设与管理费是指创业园基础设施建设与创业园管理所发生的费用。
 
第四章 项目预算的申报、审批和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申报项目的同时,应当编制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七条 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理的计划项目进行评审或评估。根据专家组提出的初选方案,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制订计划草案,报区政府审批。根据批示意见,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区财政部门联合下达年度科技计划。对于招标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合同制。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合同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承担单位双方共同签订。合同中要明确各自的职责、资金管理及违规使用处置等内容。合同签订后送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经费的拨付,按照项目计划安排,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期提出拨款计划,填制《科技计划项目考察认定拨款进度表》,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将资金拨到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两周内将资金拨到承担单位,承担单位10日内将资金到位反馈表反馈到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并送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对于本年度进展较慢、资金投入较小的项目,当年经费不能全部拨付的,区财政部门在年底将结余经费全部结转到下年,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于下年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出拨款申请,由区财政部门按第十九条规定的拨款渠道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一条 经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考核确认承担单位无法完成计划任务,需中止项目的,区财政部门根据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供的项目中止通知单,停止对该项目的拨款,将剩余经费同下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应用技术研发资金一起安排年度计划。
第二十二条 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的结余经费,用于补助单位科研事业发展支出。
第二十三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合同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的使用监督和管理,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年度单独核算。
第二十五条 建立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追踪反馈制度,保证应用技术研发资金落到实处。应用技术研发资金要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开支,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和拖延、截留或挪用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出,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追回被截留或挪用的经费。项目承担单位违反规定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理外,两年内不予安排项目。有关部门违反规定的,除按规定处理外,交有关机关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每季度要向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送《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表》,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送区财政部门备案。项目完成后,要向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区财政部门报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出决算表》。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项目验收。在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提供技术报告、工作报告、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总结等材料。项目验收委员会成员中应包括财务专家。
第二十九条 按照项目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将定期不定期地对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口区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东河政发[2001]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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