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口区招商引资政策
东河政发〔2009〕21号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外来投资者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流转税和所得税留成部分属地方财政收入的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 财政扶持政策
(一)新办工业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落户“一区五园”的工业企业:
(1)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5年内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2)新办工业企业,经税务部门认定有应税所得之日起,6年内给予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3)与原有企业合资合作的,扣除原有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享受(1)、(2)款规定的扶持政策。
2、落户“一区五园”以外且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1)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60%的资金扶持。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2)新办工业企业,自税务部门认定有应税所得之日起,5年内给予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3)与本地企业合资合作的,扣除原有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享受(1)、(2)款规定的扶持政策。
(二)新办商业、服务业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新办商业、服务业、娱乐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自税务部门认定有应税所得之日起,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60%的资金扶持。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或年营业额3000万元以上的,自营业之日起,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60%的资金扶持。
2、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现代物流项目及2000万元以上的专业批发市场、信息技术服务、社区服务、连锁经营超市等项目投用后,3年内给予投建单位经营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60%的资金扶持。
3、投资技术研发、创意产业等服务业态的,不受投资规模限制,3年内给予企业实际缴纳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4、新引进的银行、保险、证券类金融机构市级以上地区总部,新设立的区外集团总部、上市控股公司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管理总部、研发总部和销售总部等),创业投资公司,3年内给予企业实际缴纳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资金扶持;新引进的银行、保险、证券类金融机构的区级分支机构,营业后,3年内给予企业实际缴纳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30%的资金扶持。
(三)新办农业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新办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3年内给予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四)新建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类项目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投资港口、学校、医院、市政设施、旅游资源开发等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自盈利之日起,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2、到“一区五园”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化厂房,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以租赁方式对外招商的,建设过程中给予投建单位实际纳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资金扶持。自租赁经营之日起,5年内给予租赁经营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资金扶持。
(五)投资建设的出口创汇型企业,享受河口区出口创汇奖励政策。
(六)在上述政策规定期限内,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新建企业,可同时享受比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更加优惠部分的财政扶持政策(享受的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一并计入上述优惠政策规定年限内)。
第四条 建设用地政策
投资建设的工业项目,按招拍挂方式公开供应。落户经济开发区的,由经济开发区提供“七通一平”(即给水、排水、供电、道路、通讯、闭路电视、宽带网及土地的自然平整)。
第五条 收费政策
(一)在“一区五园”内投资新建的工业企业和科研机构,收费单位向其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须经区经济发展环境建设管理办公室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核批准。
(二)在“一区五园”以外投资新建的企业,注册登记和建设过程中只收取证照工本费、企业注册登记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地方行政性收费前3年免收,第4年到第10年按国家规定的下限征收;地方事业性收费10年内减半征收。
(三)收费单位向外来投资企业收费,应填写缴费登记卡,按照规定目录执行。否则,企业有权拒交。
第六条 投资者在用水、用电、供暖、就医、户籍管理、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与本区市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七条 对外来投资项目实行“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重大项目实行“两审终审”和项目集中代办制度。区经济发展环境建设管理办公室和区招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全程服务监督。
第八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重点保护,坚决杜绝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并实行软环境建设“一票否决”制。
第九条 乡镇(街道)引荐项目落户经济开发区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招商办、财政局共同认定后,报区政府审批。自优惠政策到期之日起,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按区、乡镇(街道)2:8的比例分成,通过财政体制予以结算。
第十条 财政扶持政策的兑现,由纳税人申报,落户经济开发区的工业企业,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区招商、国税、地税、财政、审计、经贸部门按会计年度审核,于次年3月底前兑现;落户经济开发区以外的企业,由区招商办组织,区国税、地税、财政、审计、经贸部门按会计年度审核,于次年3月底前兑现。未履行投资管理合同及欠税企业不予兑现。
建设用地及其他政策的兑现,落户经济开发区的工业企业,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办理;落户经济开发区以外的企业,由区招商办出具证明,区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负责办理。
第十一条 区内新上项目享受本政策。
第十二条 本政策由区招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12月31日前动工的外来投资企业享受原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