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
文 号:鲁政字〔2007〕172号
发布日期:2007年09月30日
生效日期:2007年01月01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促进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7号)精神,经研究,现就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税额标准为:市区土地2元-24元/平方米,县(市)土地2元-6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2.4元-3.2元/平方米。具体税额标准按照《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
二、以上税额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东营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提高一倍,即:一等地税额标准由原来的每平方米4元提高到每平方米8元,二等地税额标准由原来的每平方米3元提高到每平方米6元,三等地和县城税额标准由原来的每平方米2元提高到每平方米4元,建制镇、工矿区税额标准由原来的每平方米1.5元提高到每平方米3元。
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取消了免税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一律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新税额标准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rar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