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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口高新技术企业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08-1-28 10:15:29   编辑:admin     有1168 位读者已读过此文章       有0评论           发表评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黄河口高新技术企业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园是河口区政府建设的公益性科技事业服务设施,其主要功能是,通过制定优惠政策,优化局部环境,集中有限资金,吸纳优秀人才;突出开发一批优势高科技项目,为科技人员创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空间;最大限度地降低创业风险,缩短创业周期,达到"引进高科技人才,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培植高新技术企业,造就现代企业家"的目的。
  第三条 黄河口高新技术企业创业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创业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服务范围
  第四条 办公室为入园企业及科技人员提供以下服务:
  (一)提供水、电、路、讯齐全的科研、开发、生产、经营、办公、生活等场地及洽谈、会议等公用服务设施;
  (二) 新办企业咨询服务,代办工商、税务登记、银行开户、企业代码等手续;
  (三)负责指导企业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争取资金支持,落实优惠政策;
  (四)协助组织技术鉴定、产品鉴定、成果登记、报奖等工作;
  (五)负责组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申请高新技术项目认定;
  (六)提供技术市场服务;
  (七)协助企业策划、企业诊断等服务;
  (八)提供政策、科技、经济信息服务;
  (九)提供Internet接入服务;
  (十)提供法律、财务咨询代理服务;
  (十一)组织企业人员参加国内外各种考察和培训;
  (十二)组织企业家联谊活动,交流企业发展经验,开展业务合作;
  (十三)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种类型的技术产品交易会;
  (十四)负责组织人才招聘等服务;
  (十五)提供安全保卫、综合治理服务;
  (十六)提供办公、邮政、票务、收发等商务服务。
  第三章 入园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入园对象主要是指科技人员、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或科研开发机构。
  第六条 所从事的开发项目属于高新技术领域,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产业化前景。
  第七条 拥有合法的专利、科研成果或专有技术。
  第八条 申请到创业园创业的科技人员应拥有产权明晰、有一定的市场开发前景、完成小试的高新技术成果,并有较强的创业意识。
  第九条 申请进驻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属于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成果(包括转让接受的科技成果),技术水平高,产品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显著;
  (二)企业的经营者要有一定的管理水平和市场开拓能力;
  (三)企业拥有与本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科技人员;
  (四)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入园企业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企业注册,有明确的企业章程、严格的技术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 进园程序:
  (一)拟进园企业或项目(成果)持有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创业园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考察、审核,确定是否进园;
  (三)签定有关协议,企业进入创业园。
  第十一条 获准进驻的企业要与创业园签订《企业创业合同》、《物业管理合同》和《安全保障合同》等契约。
  第四章 入园企业毕业
  第十二条 入园企业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获准毕业。
  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或与我区现有企业达成技术转让、合作生产等协议;企业负责人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第十三条 入园企业在创业园期满后,达不到毕业条件的,办公室应组织对其重新评估。对确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可适当延长12年;发展无望的,按照《企业创业合同》的有关规定,迁出创业园。
  第十四条 入园企业毕业后仍愿留在创业园经营发展的,在创业园承载能力允许的前提下,办公室可采取租赁的方式与企业签订《创业场地租赁合同》,适当延长企业在创业园驻留12年;也可以采取出售方式,将中试车间以市场价转让给企业。
  第五章 政策规定
  第十五条 入园企业在创业期间缴纳的地方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区财政全额返还。
  第十六条 免收入园企业在创业期间的各项管理费及科研开发用房租金。
  第十七条 入园企业的科研开发项目,可优先列入区级科技发展计划,优先组织科技成果鉴定(验收),优先奖励,优先申报上级各类科技计划和奖励。
  第十八条 鼓励我区现有企业注入风险资金参股入园企业的科研开发和经营。      第十九条 可为每家入园企业在创业园期间免费提供200m2厂房和一套公寓。
  第二十条 科技人员愿意到创业园进行高科技成果转化并有实力自己建设中试车间、办公场所的,除享受创业园的各种优惠政策外,30年免费提供适当面积的建设用地,并实现通水、通电。
  第二十一条 入园企业自己建设的中试车间、办公场所必须符合创业园规划要求。
  第二十二条 具有博士学位或教授级职称的科技人员愿来我区落户并到创业园创业的,享受我区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有关规定,可选择一家区直部门或单位先行安置工作,办理停职留薪手续后再到创业园创业。
  第二十三条 入园优惠政策的兑现:税收政策的兑现由纳税人申报,创业园管理办公室认定,税务部门出具证明,一年办理一次,由财政部门具体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入园企业毕业后,在河口区域内经营的,享受河口区经济试验园区和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到河口区域外经营的,按照《企业创业合同》的有关规定,收回在创业园期间减免的各项管理费、提供的各项扶持资金、无偿服务费用、场地设施费及返还的税收。
  第二十五条 该规定未涉及到的或不如其它规定政策优惠,可按照其它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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